《室內裝修須知》
1、為何要推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
答: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88 條對於建築物內部裝修材雖已有明文規定,惟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大多未一併辦理室內裝修之設計,政府也就無從據以審查。目前多數之室內裝修均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再施作,致不當之室內裝修影響原有防災功能。建築法第77 條第2 項,明定室內裝修行為與室內裝修從業者之管理與輔導、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之事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與責任等有關規定,其他規定亦可參考內政部公布實施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2、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之主要內容包括那些事項?
答:室內裝修屢有破壞建築物結構、防火避難與消防設備之情事而茲生災害,影響建築物正常使用與公共安全甚鉅,因此對室內裝修行為與相關業者確有建立制度以進行管理及輔導之必要,室內裝修管理之重點包括下列各項:
(1)室內裝修設計,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具備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室內裝修業辦理。
(2)室內裝修施工,應由具備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辦理。
(3)室內裝修業及其應具備專業技術人員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登記。
(4)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或變更用途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後施工,竣工後經查驗合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5)審查重點在裝修材料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及有無破壞妨害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6)為簡政便民,室內裝修案之審查許可及竣工查驗,將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委由民間專業團體辦理。
3、依建築法第95 條之1 室內裝修行為未申請審查許可即進行施工,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上述情形依建築法第95 條之1 規定:處罰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 萬元至30 萬元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若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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